强拿硬要,就是未经他人许可而强取他人财物,这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。那么,这种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之间如何加以区分呢?这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。从对象上无法区分,因为强拿硬要当然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,但抢劫罪也并不限于对特定对象的抢劫。从发生地点也无法区分,因为强拿硬要主要发生在集市、商店等公共场所,但抢劫罪也同样可能发生在这些公共场所。从数额上也无法区分,不能认为数额较少的,构成强拿硬要;数额较大的,构成抢劫罪。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本身就没有数额限制,而《寻衅滋事解释》反而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那么,到底根据什么标准对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加以区分呢?对此,张明楷教授提出了强制程度的标准,指出:“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强制性,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。”[1]在刑法